对于经营秘密(主要是客户信息)侵权,停止侵害的期限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技术秘密不同,客户信息的价值具有时效性,它可能随着市场供需变化、人员变动、客户自身发展等因素而减弱甚至消失。
如果简单套用技术秘密的规则,判决停止侵害“直至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可能会对交易自由造成不合理的限制,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因此,法院在确定经营秘密停止侵害的期限时,会考虑该经营秘密的“领先优势”可能持续的时间。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信息的性质和更新速度:客户名单的信息更新快,其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就可能短。
被诉侵权人离开原单位的时间:如果被诉侵权人已离职多年,其带来的竞争优势很可能已经消失。
市场的变化情况:市场环境、客户需求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果被诉侵权人已经离开原单位较长时间,且客户信息带来的竞争优势已经明显减弱或消失,再判决其停止与这些客户交易就失去了必要性和时效性。此时,法院可能不再支持停止侵害的请求,而通过提高赔偿额等方式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经营秘密的保护,权利人应更加注重时效性。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尽快采取法律行动。同时,在主张权利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客户信息的最新状态和持续的竞争优势,以支持法院作出更有利于自己的停止侵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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