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首先要解决的是“谁有权起诉”的问题。原告必须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1、权利人:指商业秘密的开发者,或者通过受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商业秘密的人。

2、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人。根据许可方式的不同,其诉讼权利也不同:

(1)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

(2)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起诉;如果权利人不起诉,被许可人可以自行起诉。

(3)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起诉,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起诉。如果许可合同中没有明确授权,被许可人需要取得权利人单独的授权书。

在审查原告主体资格时,法院会审查权利归属的证据,如研发记录、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等。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其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认定。公司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

此外,当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在履行了前置程序后,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对外许可商业秘密时,应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争取获得“可以单独维权”的明确授权。权利人在发生主体资格变更(如更名、收购)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保留好承继权利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