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除了要求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以彻底消除侵权风险。
这里的“商业秘密载体”不仅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还包括承载了技术秘密的侵权设备。例如,侵权人利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制造的生产设备,既是侵权的产物,也是继续侵权的工具,更是技术秘密的载体。
销毁这些载体,并非物理上的消灭,而是指通过拆改等方式,将设备上所附着的技术秘密去除,使其不再具有秘密载体的属性。改造后的设备必须与技术秘密实质不同。
在“金某公司”案和“陈某刚”案中,法院都详细论述了销毁侵权设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侵权设备是侵权人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工具,且其上承载了秘密信息,那么销毁(改造)这些设备就是停止侵害的应有之义,可以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
当然,销毁措施需要考虑对物权人的影响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法院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与尊重合法财产权之间进行平衡。但如果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销毁侵权设备将是必要的制裁手段。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诉讼请求中,权利人应明确提出销毁或返还商业秘密载体的请求,并具体说明需要销毁的载体是什么(如图纸、电子数据、特定的生产设备)。在案件审理中,应举证证明这些载体是侵权行为的产物或工具,且其上承载了仍然有效的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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