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属于消极事实,权利人直接证明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往往比较困难。为此,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举证责任作出了重要调整,适当减轻了权利人的负担。
根据法律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在此基础上,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涉嫌侵权人——由他来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即证明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
这意味着,权利人无需一开始就拿出“秘密性”的直接证据。他只需要证明两件事:一是有保密措施;二是有被侵犯的迹象。例如,掌握了被告有接触机会的证据,以及被告使用的信息与自己信息相同或近似的证据。之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的信息是公知的,法院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秘密性。
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大大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门槛。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遭遇商业秘密侵权时,权利人应重点收集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证明自己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据(如保密协议、权限记录);二是证明被告有接触可能且其信息与自己信息相似(“接触+实质相同”)的证据。完成这两步初步举证后,就可以将证明信息“为公众所知悉”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