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常有企业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来主张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这种做法需要谨慎对待。
增值税发票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由纳税人向购买方出具的制式票据。票据上直接记载的客户信息(如名称、地址、税号等),通常不具有保密的属性。因为发票交付给购买方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购买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双方也往往没有约定保密义务。因此,仅仅基于增值税发票上直接记载的客户信息本身,很难构成商业秘密。
然而,如果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仅仅是发票上的静态信息,而是包含了发票所不能体现的、通过长期交易积累的深度信息,如交易习惯、价格策略、特殊需求等,并且这些信息是企业投入成本获得的、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则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在“安徽某国际货代公司”案中,原告仅凭增值税发票主张客户信息,而被告证明客户名称、地址、电话等均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的主张。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应意识到,日常经营中产生的普通单据(如发票)并不等同于商业秘密。要将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就必须超越这些基础信息,去挖掘和整理那些非公开的、有价值的深度信息,并建立专门的档案和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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