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损害消费者利益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2017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消费者”纳入了保护范围,并调整了利益衡量的顺序。
新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意味着,即使某个行为没有直接损害某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利益,但如果它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福祉,从而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例如,虚假宣传行为直接欺骗了消费者,“刷单炒信”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对商品评价的认知。这些行为虽然可能并未直接指向某个具体的竞争对手,但它们破坏了市场的诚信基础,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成本,最终损害了整个市场的竞争环境。因此,此类行为的主体,即使不是直接的竞争者,也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营销策略都应以不欺骗、不误导消费者为前提。对于权利人而言,在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将该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作为论证其不正当性的重要论据,说明其如何最终扭曲了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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