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信息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587号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4年7月2日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关键词
技术秘密、保密措施、员工保密协议、接触可能性、实质相同、独立研发抗辩
二、裁判要点
关于保密措施的认定:权利人通过与员工签订《员工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商业秘密范围包括“配方”等,即表明权利人主观上具有保密意愿,且保密措施具有可识别性。即使相关信息商业价值的显而易见程度较高,该等协议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应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关于“接触”可能性的认定:认定员工是否具有接触技术秘密的条件,应综合考量其职务、职责、参与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等因素。仅参与前期调研、原料采购等非直接研发活动,且技术秘密形成的关键时期该员工已调离原岗位的,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接触技术秘密的可能。
关于“实质相同”的认定:比对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时,若秘点主要在于具体组分比例,而被诉侵权信息不仅原料组成存在差异(如增加新组分),且具体比例亦不相同,则应认定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别,不构成实质上相同。
关于“独立研发”抗辩的认定:被告同为行业经营者,具备相应研发生产能力,并能提交完整、连续的研发过程记录(如立项报告、小试调配及检测报告、中试检测报告等),证明其系根据汽车厂家的具体技术要求研制得出不同配比关系,且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技术秘密存在差异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信息系被告自行研制获得具有高度可能性。
三、基本案情
某燕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上诉人)主张其享有“95号汽车初装油的研制与生产”技术秘密,并认为被上诉人张某琼(原中石某分公司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接触到的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源达某公司,并由某博公司、某油胜利公司作为委托加工制造商予以使用。某燕有限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约379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某燕有限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商业秘密以及张某琼接触到涉案技术秘密,亦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故判决驳回某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燕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已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张某琼具有接触机会,被诉侵权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且被诉侵权人无合法来源。
四、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某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燕有限公司负担。
五、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围绕两大争议焦点进行论述,认定如下:
(一)关于权利人是否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法院认为,判断保密措施应主客观结合。主观上看权利人是否有保密意愿,客观上看措施是否可识别、与价值成比例。
法院指出:“中石某分公司与张某琼于2011年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可见中石某分公司主观上对于涉案技术秘密具有保密的意愿;从客观效果看,上述《员工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配方’,涉案技术秘密的内容即为初装油配方,一般公众看到相关信息后都应当知道可能系他人的商业秘密。”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中石某分公司对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二)关于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法院适用“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规则进行分析,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成立。
关于接触可能性:法院认为证据不能证明张某琼具有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可能。
法院指出,张某琼“主要负责产品营销,虽然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琼参与了涉案技术秘密前期调研等活动,但相关活动与涉案技术秘密的研发、测试等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
同时,“某燕有限公司自述涉案技术秘密形成于2014年9月至2015年年初,此时张某琼基于工作部门调整事实上已不再参与中石某分公司的工作”。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信息是否实质相同: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不构成实质相同。
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相比,无论是配方的原料组成,还是具体原料所占比例均不完全相同。”
“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在理应知悉甲苯亦属于较为常见组分的情况下,并未将甲苯作为其原料成分,被诉侵权信息增加甲苯作为原料以及具体比例存在的差异与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实质性差别。”
关于合法来源(独立研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信息系某博公司、某油胜利公司自行研制获得具有高度可能性。
法院查明:“某油胜利公司提交了初装油立项报告、某博公司的小试调配及检测报告……表明其对初装油的研发生产过程较为完整、连续,符合产品研发的常规过程。”
并进一步指出:“某燕恒成大连公司亦委托某油胜利公司生产汽车初装油,某油胜利公司基于合同附件中的技术要求能够完成汽车初装油的生产,并实际交付了符合要求的初装油。”
综上,因权利人的主张未能满足“接触”与“实质相同”的证明标准,且被告的“独立研发”抗辩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法院未支持其侵权主张。
六、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施行)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施行)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施行)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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