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保护强度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成正比。这是一个核心原则,意味着一个商标越独特、越有名,其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宽,排斥他人使用近似标志的能力就越强。
1、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固有”的。一个臆造词,如“Kodak”(柯达),显著性最强,法律保护范围最宽。而一个描述性词汇,如“苹果”用在水果上,显著性很弱,保护范围就很窄,他人只要不恶意模仿,进行描述性使用是被允许的。
2、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度是“后天”通过使用获得的。一个知名度极高的商标,如“海尔”、“茅台”,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极强的联系,其声誉可以辐射到更广泛的领域。因此,当他人使用近似的标志时,即使是用于不完全类似的商品,相关公众也容易产生联想和混淆。此时,法律给予的保护范围就大大扩展了。
因此,对于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法院在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时,会适当降低要求,给予更强的保护。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商标权利人应致力于提升自己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选择独创性强的标识进行注册,并持续、大量地进行宣传和使用,积累商誉。当遭遇侵权时,这些“无形资产”将成为获得强保护的有力武器,帮助你制止各种形式的“搭便车”和“傍名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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