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商标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

 

“停止侵害”是商标侵权诉讼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原则是:原则上应当适用。只要在判决之时,被诉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法院就应当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这个责任的适用,不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侵权行为成立,权利人就有权要求停止侵权。

“停止侵害”不仅包括停止使用侵权标识,还包括为制止侵权所必需的相关措施。根据司法政策,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明确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等。但采取销毁措施应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无论是制造商还是销售商,一旦其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法院原则上都会判决其停止相关行为。销售商即便能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也不能免除停止侵害的责任。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侵权人而言,收到侵权警告或起诉状后,应立即评估风险,并主动停止可能侵权的行为,以避免诉讼和赔偿责任扩大。对于权利人而言,申请行为保全(诉前或诉中禁令),要求法院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是快速制止侵权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