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如何获得合理保护?

 

近年来,一些显著性较弱的商标权利人(如“青花椒”、“金银花”案中的原告)大范围提起侵权诉讼,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如何平衡这类商标的保护与公共利益,是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

对于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司法秉持的原则是:保护与贡献成正比,同时严防权利滥用。 一方面,不能因其显著性弱就不予保护,放任市场混淆发生。例如,如果被告完全模仿了“青花椒”三个字的独特写法,并突出使用,导致消费者误认,权利人就应获得保护。

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给予超出其贡献的保护,损害公共利益。在认定是否构成近似时,法院会采取更严格的标准,严格审视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和商品的类似程度。如果他人使用“青花椒”只是为了表明菜品的口味(即描述性使用),而权利人加以禁止,就属于权利滥用,不应得到支持。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拥有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并不意味着不能维权,但需要更加谨慎。在发起诉讼前,应客观评估被告的使用方式是否真正构成了商标性使用,是否足以导致混淆。如果将维权的矛头指向正当描述性使用,不仅可能败诉,还会损害自身商誉,甚至被认定为恶意诉讼。保护权利应以不触碰公共利益的红线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