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被诉标识是注册商标,能否判令停止使用?

 

这是一个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边界的问题。当被诉侵权的标识本身也是一个注册商标时,法院能否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商标

答案是可以,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根据《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11条,如果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即复制、摹仿或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

这个规定明确了,即使被告拥有形式上的注册商标权,法院也可以穿透形式看本质。如果该商标的使用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法院有权直接判决其停止使用。这体现了两种权利冲突时的处理原则:不能使形式的合法成为侵权行为得以继续的依据。

在“杭州莫某科技公司”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是在认定“奥普”为驰名商标的前提下,直接判决禁止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当然,该规定也有例外,如被告商标已超过5年无效宣告期限,或原告商标在被告申请注册时并不驰名。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拥有注册商标并非万无一失的“护身符”。如果你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在先驰名商标而获得的,随时面临被起诉停用的风险。对于驰名商标权利人而言,这是打击恶意注册、有效维护品牌纯净度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