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侵权不停止”规则在商标纠纷中的适用

 

“停止侵害”虽是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侵权不停止”,即不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而采用更充分的赔偿或经济补偿等方式替代。这一规则虽无明确法条,但通过司法政策在个案中探索适用。

1、适用“侵权不停止”需满足严格条件,主要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

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停止使用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涉及公共健康、安全或重大民生利益。

2、重大利益失衡:如果停止使用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重大失衡。例如,一个已建成并入住多年的大型小区名称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如果判令更名,会给小区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

3、客观上无法执行:例如,侵权标识已广泛融入公共领域,事实上无法清除。

“星某湾”案就是典型。小区名称虽侵犯商标权,但已入住多年,居民购买时不知情。法院考虑到若判令更名,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居民利益的严重失衡,因此不再判令停止使用该小区名称,但在未出售的楼盘和未来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侵权不停止”是例外而非原则,主要保护善意公众的利益。对于权利人而言,应尽快维权,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侵权事实“做大做强”,最终陷入无法停止的困境。对于被诉侵权人而言,如果能证明其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停止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可以尝试主张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