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动认定”紧密相连的另一原则是“个案认定”。它强调,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仅对本案有效,是基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并不当然地约束其他案件。
个案认定原则意味着:
1、认定仅限本案: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某商标构成驰名,是基于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发生侵权行为时的事实状态。这个认定结论,不能作为其他案件中该商标当然构成驰名的“免检金牌”。
2、可作为参考记录:《商标法》第14条规定,“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之一。这意味着,在先案件中认定的驰名记录,可以作为后续案件中的重要参考证据,但并非决定性证据。
3、动态变化:商标的知名度是动态变化的。一个商标几年前是驰名,现在可能因市场变化而知名度下降;反之亦然。因此,在后一案件中,如果对方不认可前一案件的驰名结论,主张人仍需重新提供证据,证明在当前争议发生时,其商标依然驰名。
“(法国)某集团总公司”案的判决明确指出,某个商标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属于个案认定和事实认定的问题,对其他案件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拥有“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企业,在后续维权中当然有优势,但不能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在新的诉讼中,仍需系统地收集和提交近三年的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以证明其驰名状态的持续存在,确保获得应有的保护。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