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哪些法定因素?

 

根据《商标法》第1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这是最根本的指标。主要通过市场占有率、销售区域、利税、行业排名等反映。

2.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包括核准注册前和核准注册后的持续使用时间。使用时间越长,知名度的积累越深厚。

3. 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广告投入、宣传方式、媒体报道、参展情况等。宣传的范围越广、力度越大,知名度越高。

4.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曾在中国境内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是重要参考,但非决定性证据。

5. 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包括所获荣誉、奖项、消费者评价、市场调查报告等。

6. 其他因素:如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的价值评估等。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因素是一个综合判断的体系,而非孤立的条件。不能机械地要求必须提供哪一类证据,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正如“华某润滑油”案所言,商标是否驰名是对全部证据综合判断得出的结论。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有意识地围绕上述法定因素,系统性地收集和整理证据。建立品牌档案,将每年的销售数据、广告合同、获奖证书、媒体报道等分类归档。当需要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时,这些翔实的证据就是最有力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