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需认定”是2013年《商标法》修正后明确确立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也是目前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的“铁律”。它的核心含义是: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认定驰名商标。
什么是“确有必要”?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不认定驰名商标,就无法解决当前的纠纷。
1、跨类保护:当需要在非类似商品上获得保护时,必须证明已注册的商标构成驰名,否则无法跨类。这是最典型的“按需”。
2、对抗恶意抢注:当需要依据驰名商标对抗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但该注册已超过5年期限,只能依靠驰名商标主张恶意时,也需要认定。
3、处理注册商标之间冲突:如“爱某公司”案,当两个权利都是注册商标且指定商品类似时,要打破僵局,需要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才能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直接判决被告停止使用。
如果一个案件,通过普通混淆理论(即认定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就足以制止侵权,法院就无需再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这就是“按需”的体现,旨在防止驰名商标认定的泛化和滥用。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权利人要审慎选择请求权基础。如果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主张权利,就无需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只有在普通保护无法满足需求(如需要跨类保护)时,才应考虑启动驰名认定,并为此准备充分的知名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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