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侵权主体抗辩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有时会提出“我不是侵权主体”的抗辩,例如,否认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与其有关,或声称该信息系伪造。此时,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原告初步举证:原告首先需要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被告。这包括证明侵权商品上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与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或存在其他直接关联。

2. 举证责任转移:一旦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就转移到了被告身上。被告若主张该信息是虚假的或与其无关,需要提供反证来支持其主张。例如,提供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被冒用、其从未生产过该类产品、或者标注的电话号码不属于其所有等。

3. 被告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原告的初步证据,法院将认定被告即为侵权商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由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精神,即任何将自己的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识别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均应视为“生产者”。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企业而言,保护好自己的企业名称,防止被他人冒用至关重要。一旦发现被冒用,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在被起诉时,应积极举证,证明自己被冒用的事实,方可免除责任。反之,如果消极应对,不能提供反证,则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