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或实质相同时,应当首先判断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产品是否为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判断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以用途或功能作为判断产品是否近似的考虑因素。如果是多用途产品,则只要其中有一种用途相同或相近,即可以认定构成产品相同或相近。
确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的依据是产品的用途。专利的产品用途可以依据简要说明确定。对于对比设计而言,产品图片通常最能直接反映外观设计产品的情况,但由于图片仅仅显示出产品外观,有时不能直接、准确反映出产品的具体属性,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外观设计图片确定产品及其种类,还需要结合其他内容综合考虑。
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产品不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还有一种情形可能使得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即现有设计的转用。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一般消费者能够想到将其他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运用到涉案专利所属类别产品上,则可以认为存在转用的启示。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或无效案件中,应当首先确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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