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

 

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种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行为人已经实际获利。有的网络侵权者前期免费传播盗版作品,积累用户流量后打包出售,或者在盗版网站上投放广告。这些行为虽然暂时没有直接收费,但其最终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在认定时,应结合行为人的经营模式、资金来源、网站运营方式等综合判断。例如,网站虽未直接收费,但存在大量广告投放,且广告收入是其主要来源,应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权利人维权时,应重点收集侵权人的营利模式证据,如网站广告、会员收费、用户打赏等。即使侵权人目前未收费,只要其商业模式指向营利,就应主张其“以营利为目的”。被控侵权人则需证明其行为纯属个人欣赏、学习等非营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