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产业链分工精细,设计、制造、封装、测试通常由不同企业完成。封装企业只在芯片成品上标注自己的名称,容易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但封装企业是否当然构成侵权?
答案是否定的。封装企业一般只负责芯片封装,对其中布图设计并无审核义务,事实上也不进行权利状况审核。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了善意侵权例外: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深圳天某公司”案中,封装企业蓝某公司从上海国某公司采购晶圆进行封装。法院认为,封装企业知晓所封装芯片的参数并不意味着其知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亦不能仅凭封装后包装上印有蓝某公司商标、企业名称即认定其复制了布图设计。因此,蓝某公司的封装行为符合善意侵权例外,不视为侵权。
但是,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视为侵权通知)起,封装企业继续使用的,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封装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可要求客户提供布图设计权属证明或承诺,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一旦收到侵权通知,应立即停止使用,或与权利人协商支付合理报酬。品种权人追究侵权责任时,应主要锁定芯片设计方和制造方,对封装方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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