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的认定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是指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不相同的设计。在判断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时,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有表示,或者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认为所述修改符合规定。

在帛某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进行了阐释。修改是否超范围,审查对象是“修改后的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参照对象是“修改前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判断标准的核心在于“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修改前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设计。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确保修改后的设计与原设计实质相同,避免超范围修改导致授权不稳定。

上海专利律师陈军:外观设计修改超范围的判断规则

根据帛某公司案的判决,判断“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修改前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设计,应当遵循两条判断规则:一是修改后的外观设计内容是否在修改前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已经体现;二是修改后的外观设计内容是否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修改前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得到确定。

根据上述两条判断规则,修改后的图片或照片所示出的外观设计特征与修改前的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所直接表示或者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示出的相应外观设计特征相比,既不能多也不能少,亦不允许对相应外观设计特征进行实质性的改变。

通常来讲,下列情形的修改可以认为不属于超范围的修改:(1)增加或改变视图形式,但未增加或改变视图内容;(2)增加相同或对称面的视图;(3)修改绘制视图中的错误;(4)修改视图名称;(5)删除不易见到的视图;(6)删除视图中的多余内容;(7)删除非图形用户界面的画面。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时,应遵守上述判断规则,避免超范围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