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在先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在嘉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马某外观设计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如果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并仍然有效,或者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实际上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未注册商标已经与商标权人建立对应关系,商标权人基于其在先申请商标权,或者在先已与其建立对应关系的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可以用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之相冲突。

这种冲突的判断标准,实质上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施,是否会侵害在先权利人基于其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已与其建立对应关系的未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在先商标的声誉,则可以认定构成权利冲突。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如果您的商标被他人用作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基于在先商标权提起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