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判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组合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方法,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可以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应该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具体的设计,抽象的设计理念、设计思路等不能用于组合。
现有设计特征应当是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自然地提取的、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的设计特征。如果所主张的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是产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该部分既非物理上可分离,也不具有独立的视觉效果,而是人为随意划分、截取的设计单元,则不能进行组合。例如,对于以横截面表示的型材类产品,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难以划分出部分设计特征。
组合启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能否想到将设计特征进行组合;二是设计特征组合后,在外观上能否合成较为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例如,对图案与外观设计产品的组合,将现有图案与产品表面直接拼合属于一般消费者容易想到的,但是如需要对图案进行位置的设计或是对图案进行截取或进一步设计加工,往往已超出一般消费者的能力范围。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中,请求人主张组合时,应当审查是否存在组合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整体是否协调。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