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将涉案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单独比对时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即应将要求保护的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进行判断,而不是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得出判断结论。
整体观察,是指一般消费者关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而不关注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之间的局部细微差别,据此来判断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否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属于仅具有局部细微区别等实质相同。
综合判断,是指在判断时,一般消费者对于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均会予以关注,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正确适用方式应当是逐一比较涉案专利和一项现有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再逐一判断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尤其是各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进而整体得出结论。这种方法能够确保判断的客观性,避免主观臆断。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或无效案件中,应当系统地进行相同点和区别点的对比,并分析每个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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