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一条文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其他民事权利制度相连接。
该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由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二者一般不会构成权利冲突,故“合法权利”一般不应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合法权利”又不限于已经获得有权机关授权的权利,也不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使作为前提条件,即不考虑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是否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在享有和行使权利上是否产生抵触,而应包括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取得,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仍然存在的权利或者利益。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面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指控时,可以主张该外观设计与自己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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