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设计空间的认定是综合判断的过程

 

设计空间的考虑因素主要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完成。对设计空间的认定本身就是综合判断的过程。

在福某公司案中,涉及滑轨架的外观设计。生效判决从以下方面认定设计空间:其一,从滑轨架的功能用途来看,玩具汽车需利用自身重力从滑轨架顶部连续下滑至底部,轨道坡度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其基本结构比较固定。其二,从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来看,滑轨架制造业务的市场门槛较低,生产厂家众多,产品种类较为丰富,对比设计的数量对此亦可佐证。其三,从滑轨架的惯常设计来看,现有设计与本专利均包含轨道、支架、底板等基本构成要素,且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比较固定,外观创新空间有限。

因此,在滑轨架设计空间较小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主张设计空间大小时,应当从功能、现有设计状况、惯常设计等方面提供证据,形成完整的论证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