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其没有采用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在西某股份公司案中,涉及一种用于开启针对处理对象的处理步骤的方法。生效判决认为,该方法虽然涉及处理器、生产单元等硬件设备,但其核心在于利用公知的装置来实现一种交易方法,没有给处理器、生产单元的内部性能带来改进,总体上体现的是人为制定的规则,不构成技术方案。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应当确保权利要求中包含技术特征,且技术特征对解决技术问题产生实际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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