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位概括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不能解决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双某制药公司案中,涉及中药组合物专利。生效判决指出:对于主要以临床实验数据证明技术效果的中药组合物专利,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需要考虑中药组合物专利的特点和中医辨证施治的原则,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现有技术和说明书的记载是否可以合理预期在申请日之前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临床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
如果中药领域临床实验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中的组分含量以范围来表示,中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该技术方案范围内的药量加减没有改变临床实验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基本配伍关系和功效,则可以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得到支持。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撰写中药领域的专利申请时,应当注意上位概括的合理性,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整个范围内均可实现相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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