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限定功能的实施方式。如果其限定的功能仅以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特定方式实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确定是否还存在说明书未记载的等同替代方式,或者其覆盖的实施方式包含一种或多种不能解决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功能性特征的运用,需要平衡保护范围和公开充分之间的关系。如果申请人希望获得较宽的保护范围,则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多种实施方式,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测该功能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实现。
如果说明书仅公开了一种实施方式,且该实施方式的技术效果依赖于特定的结构,则权利要求的功能性特征可能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撰写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多种实施方式,以支持较宽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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