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说明书充分公开和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对于一项专利申请,如果审查内容针对说明书,主要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判断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施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如果审查内容针对权利要求,主要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判断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到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
判断的关键在于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合理地预见在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其他技术方案也能够实现同样的发明目的,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实现同样的技术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权利要求构成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应当分别单独审查;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包括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仅限于其实施例部分;公开充分和得到支持的认定并不以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相关表述是否一致为标准。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专利审查和无效程序中,应当同时关注公开充分和得到支持两个问题,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