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在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说明书中有关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技术缺陷、取得的有益效果等内容,确定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如果说明书中记载了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只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能够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即符合规定。
在原某工业株式会社案中,生效判决指出:在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等内容,基于对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得出结论。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确保权利要求包含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