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作为驳回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独立理由,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特有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则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与充分公开以及得到支持问题,存在密切关联性。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符合得到支持的规定,能够以说明书为依据,则其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否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此时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一般应当采取与公开充分同样的标准。
如果说明书符合充分公开的规定,已经充分公开,则技术方案能否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适当,此时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一般应当采取与得到支持同样的标准。
在原某工业株式会社案中,生效判决强调: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可以得出其具备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结论,社会公众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仅因申请人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进一步详细记载技术特征而不予授权,会导致对申请人撰写专利文件的要求与其创新程度不相适应。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应对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时,应当结合充分公开和得到支持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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