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外观设计专利的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过程中以“一般消费者”这一拟制的主体作为判断主体,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一般消费者作为拟制主体,不是具体的某个或某类从事某种特定工作的人。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关于一般消费者所涉具体人群相关异议的情况下,一般无需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更无需将界定一般消费者的范围作为分析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前提步骤。

但当出现一般消费者所涉具体人群的争议时,应当考虑一般消费者所涉的具体群体,其目的仍然是确定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根据产品的功能、用途,结合其应用场景,综合考虑在产品交易、使用过程中能够看到产品外观的所有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中,应当准确把握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影响判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