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对能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产生限制作用的因素主要是:第一,必须是对产品外观作出的设计方案;第二,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予以应用的设计方案。并且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是在产品外表上的,通过人眼视觉能够观察到的。
对于中间产品/内部构件,虽然多数在最终产品使用时不可见,但《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产品”并无限制性规定。中间产品/内部构件作为最终产品的一部分,可能对终端用户不可见,但其同样构成独立的产品,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自然也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在邦某有限公司案中,涉及型材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生效判决认为,型材类产品是一种中间产品,其主要用于拼接组合构成其他最终产品。型材类产品的横截面设计应当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中间产品/内部构件的外观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在侵权判断时,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原则上主要考虑将中间产品/内部构件作为部件的最终产品制造者及其维修者,而非终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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