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外观设计产品为平面印刷品;二是外观设计仅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三是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
标识作用主要是指表明产品信息或区分来源的标识,与装饰性作用相对应。从立法目的来看,2008年《专利法》增加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对象集中在对产品本身的改进。瓶贴等的功能在于将特定产品从同类产品中区分出来,对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并无改进,不应授予专利权。
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起标识作用时,应当秉持严格的审查标准。如果对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并无改进,只是起到将特定产品从同类产品中区分出来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一般可以认定为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况。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前,应当判断设计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如果主要是标识作用,建议通过商标注册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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