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专利权客体认定,什么是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2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技术方案。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判断一项解决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应当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从其是否解决技术问题、手段集合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关系如何、是否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如果方案所采用的手段集合与要解决的问题之间体现的是按照人为制定的规则关系,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其解决的并非技术问题,所获得的结果亦并非技术效果,则该解决方案不构成技术方案。

在黄某案中,涉及“十字路口永通立交桥道路交通系统”。生效判决认为,该方案实质是人为设定的交通行车规则和交通线路布局,不属于利用自然规律之技术手段的集合,不构成技术方案。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申请专利前,应当确保发明创造属于技术方案,而非单纯的商业方法、智力活动规则等非技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