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如何认定“通用名称”并进行正当使用?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如何认定“通用名称”并进行正当使用?

通用名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被公众普遍使用的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认定通用名称,是适用正当使用抗辩的前提。

通用名称分为两类:

法定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名称。如“阿司匹林”曾是商标,后演变为法定的通用名称。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如“红富士”指代一类苹果。

对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但司法解释也规定,由于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也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如“沁州黄”在特定地域指代一种小米。

一旦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任何人都可以在其原本的含义上正当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稻花香”案中,法院就指出,特定地域内的农户可以在“稻花香2号”种植出的大米上规范标注该品种名称,以表明品种来源,这不构成侵权。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商标权利人需警惕自己的商标被“通用化”,即失去显著性沦为通用名称,导致权利丧失。对于经营者而言,如果他人商标中包含你所在行业的通用名称,你可以放心地在描述产品时使用该名称,但要避免将其作为自己的商标突出使用,以免引起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