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企业名称(商号)的登记或使用时间早于他人商标的注册时间,企业被诉商标侵权时,可以主张在先商号权进行抗辩。要获得支持,需具备以下要点:
第一,时间在先:企业名称(或字号)的登记、使用时间必须早于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
第二,合理规范使用:被告应以善意、合理的方式使用其企业名称,通常指在商品包装、交易文书上规范标注企业全称。如果其在注册商标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后,才开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简化或突出使用其字号(如单独使用字号作为标识),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攀附故意,抗辩不成立。
第三,避免造成混淆:使用方式应当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如果简化或突出使用字号,容易导致混淆,法院即使认定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也可能判令被告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如不得将字号突出使用。
“长城”商标案中,被告的“长城”字号虽早于商标,但法院考虑到该商标后期知名度极高,故判令被告今后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长城”字样,以平衡双方利益。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应重视企业名称(字号)的规范化使用,尤其在商品包装和商业宣传中,尽量使用企业全称。如果因业务需要需简化使用字号,应事先进行商标检索,评估侵权风险。一旦面临侵权指控,应第一时间整理能证明自己企业名称登记和使用时间早于对方商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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