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在先著作权,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将其作为商标随意使用,也不当然构成商标侵权抗辩的“金牌令箭”。关键在于区分著作权的使用方式。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表达。如果将作品作为艺术作品展示、复制、发行,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
但是,如果将该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于识别来源,这就进入了商标法的规制范围。此时,即使被诉侵权人对该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如果其商标性使用行为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合法商标权构成了冲突,导致相关公众混淆,那么其行为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著作权不能成为商标侵权的挡箭牌。
然而,如果注册商标本身是剽窃、抄袭他人在先作品而取得的,即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那么该商标的注册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此时,在先著作权人使用自己作品的行为,即使落入了该商标的专用权范围,也不构成侵权。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权利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当您拥有一项在先权利(如著作权)时,如果计划将其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务必先进行商标检索,确保不与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冲突。如果您的作品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宣告该商标无效,并可在无效后安心使用自己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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