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影响”是在先使用抗辩成立的关键要件之一,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之前,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低于驰名商标,也不同于《商标法》第32条中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中的“有一定影响”,但在证明方向上是一致的。它要求商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或特定的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判断是否具有“一定影响”,通常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使用时间:持续使用的时间越长,越容易形成影响。
2、地域范围:使用的市场范围越广,影响可能越大。
3、销售规模:商品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是重要参考。
4、宣传推广:广告投放的力度、媒体宣传的报道等。
在“采蝶轩”案中,法院因被诉侵权人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的经营规模和销售额均较小,难以认定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未支持其在先使用抗辩。在“华联”案中,被告成立时间晚于原告,且无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抗辩同样被否。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证明“一定影响”需要扎实的证据。企业应有意识地收集和整理能够反映自身品牌在早期市场影响力的材料,如早期的销售记录、带有时间戳的广告合同、地方媒体报道等。这些证据不仅能用于在先使用抗辩,也是品牌发展历程的宝贵档案。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