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抗辩,旨在保护那些在他人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这是一个平衡注册制与在先使用人利益的制度。
主张先用权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
1. 时间要件:在先使用行为必须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发生。
2. 先于注册人使用:原则上,在先使用行为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使用行为。
3. 影响力要件:在先使用的商标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通过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
4. 使用范围要件:被诉侵权人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即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经营区域等。
5. 善意要件:在先使用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不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
满足上述条件的,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在先使用人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避免混淆。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尚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务必保留好最早使用该商标的证据,以及证明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一旦被他人抢注并起诉侵权,这些证据将是主张先用权抗辩、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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