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特殊的问题。当被诉侵权人拥有一个在先注册的商标,而被用来对抗一个在后注册的商标的侵权指控时,该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在后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原告)起诉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被告)侵权,这不属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不能由法院审理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
那么,在先注册商标能否作为有效的抗辩理由呢?关键在于审查两个要素:
1. 在先商标的权利基础是否合法:如果在先商标系合法正当取得,不存在恶意抢注等情形。
2. 在先商标的使用方式是否规范:被告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规范地使用其注册商标。
如果在先商标是合法取得的,并且被告是规范使用,那么其使用行为属于行使自身商标权的范畴,不构成对在后商标的侵权,抗辩成立。反之,如果在后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攀附的故意,或在先商标的使用超出了核定范围,则抗辩不成立。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这个抗辩事由警示企业,商标注册并非一劳永逸。即使你拥有一个在先注册的商标,也必须在核定范围内规范使用。同时,对于在后注册的商标,如果发现其是恶意抢注,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无效宣告,从根本上消除权利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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