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描述性词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描述性词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很多商标是由描述性词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而注册的。这类商标的权利人不能垄断这些词汇的“描述性含义”,他人为描述自身商品特点而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常见的描述性词汇包括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的词语。

例如,在“齐鲁少年”案中,被告是青少年教育组织,其在夏令营活动中使用“齐鲁少年军校”名称,是为了描述其服务的地域、内容和对象。法院认为这种使用具有一定描述性,且未突出使用,不构成侵权。

在杏花村汾酒厂案中,被告使用其曾获得的“巴拿马奖章”图形,是为了宣传其产品历史,属于对自身历史的正当描述,不构成侵权。

在“功夫熊猫”案中,被告在电影名称中使用“功夫熊猫”,是为了表示该电影的名称,也属于描述性使用。

判断描述性使用是否正当,关键在于:使用目的是否仅为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自身特点,而非指示来源;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有无突出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拥有描述性商标的企业,应理性看待自己的权利边界,不能将维权之手伸向每一个使用该词汇的人。而对于其他经营者,当需要使用行业内的常用描述性词汇来宣传自己的产品时,只要以善意、合理的方式进行,就无需担心商标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