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地名商标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地名商标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地名属于公共资源,因此《商标法》对地名商标的注册有严格限制。对于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其权利也不是无限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地名进行正当使用。

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主要指为了表明商品产地或服务来源地而使用该地名。例如,“天下第一庄”被注册为商标,但台儿庄当地企业为表明其产品产自台儿庄(别称天下第一庄),可以正当使用该文字。又如“阅江楼”商标,被告为描述其经营场所位于阅江楼附近而使用该名称,也属于正当使用。

判断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法院通常会审查:被告的使用是否出于善意,主要目的是否是为了客观描述地理位置;被告在使用中是否有突出使用、攀附商标权人商誉的行为;以及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潼关肉夹馍”案中明确指出的,即便包含地名的商标取得注册,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选择商标时,应尽量避免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否则不仅注册难度大,即使侥幸注册成功,其保护力也较弱。如果您的商标包含地名,面对他人的使用,应区分其是正当描述产地,还是恶意攀附商誉,切勿滥诉。如果您的企业需要标注产地,可以放心使用地名,只要不将其作为自己的商标突出使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