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示性使用”是正当使用的一种重要情形,指经营者在销售、维修、服务等过程中,为如实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有关,而善意、合理地使用其商标。
这种使用不构成侵权,因为它没有割裂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反而如实反映了商品的真实来源。例如,一家汽车维修店在招牌上使用“奔驰维修”,是为了告诉消费者,本店提供奔驰汽车的维修服务。相关公众看到这个招牌,会理解为该店是提供奔驰车维修的店铺,而不会认为该店本身就是奔驰公司。
“立邦”漆案就是典型。被告在店铺中销售立邦漆产品时,在招牌上使用了“立邦”商标。法院认为,这种使用直接指向的是商标注册人的商品,相关公众会认为该商标指示的是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而非被告自身。因此,不构成侵权。
指示性使用必须符合诚信原则,使用方式应当是必要的、合理的,不得暗示其与商标权人有赞助、许可等特殊关系,也不得贬损或玷污商标声誉。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分销商、维修商等,可以放心地在招牌、广告中指示性地使用所销售或服务的品牌,以招揽顾客。但需注意使用方式,应明确标明自己“授权经销商”、“特约维修店”等身份(如有),或至少不能让公众误认为是品牌方本身。避免将品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或店招的核心部分,以免超出指示性使用的边界。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