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身权利。但在商业活动中,以姓名权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有严格界限的。
核心原则是:公民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进行商业使用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尤其是商标权。
判断是否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主要看以下几点:
1、主观意图:被告使用自己姓名时,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恶意。如果被告的姓名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其从事的行业与商标权人高度相关,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攀附。
2、使用方式:是作为个人身份识别在正常范围内使用,还是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进行突出性、商标性使用。例如,在日常签名、介绍自己时使用姓名,是合理的;但在商品包装、店铺招牌上突出、单独使用自己的姓名,就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3、是否造成混淆:这种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以为与商标权人有关。
在“华润”案和“庆丰”案中,法院均认定,被告虽然在姓名中含有相关文字,但其对姓名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界限,构成了商标性使用,且具有攀附恶意,因此其抗辩不成立。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如果你拥有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姓名,在创业或从事商业活动时需格外谨慎。尽量规范使用自己的全名,避免将姓名进行艺术化处理、突出显示或单独作为品牌标识使用,并注意与知名商标的行业领域保持距离,以降低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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