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当使用抗辩是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诉讼人的重要武器,旨在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法》第59条是其直接法律依据。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 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当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他人为说明商品而使用该通用名称,权利人无权禁止。例如,在“HDTV”电视上使用“HDTV”说明产品类型。
2. 地名的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他人为表明产地而正当使用该地名,权利人无权禁止。例如,在商品包装上标注产地为“潼关”。
3. 其他描述性要素的正当使用:对注册商标中描述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词汇,进行描述性使用。例如,在“功夫熊猫”电影中使用“功夫熊猫”作为电影名称。
4. 指示性使用:为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而使用他人商标。例如,手机维修店在招牌上使用“苹果维修”,以表明其提供针对苹果手机的维修服务。
这些抗辩的核心在于,被告的使用并非为了识别自己的商品来源,而是为了描述、说明或指示。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正当使用抗辩是区分商标侵权与合法行为的关键。企业在进行品牌宣传或产品说明时,如果涉及他人商标中的公共元素,应确保使用方式是善意、必要且不会造成来源混淆的。面对商标侵权指控,应首先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范畴,这可能是最直接有效的抗辩理由。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