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第22页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息如何认定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经营秘密中最常见的类型是客户信息。根据司法解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都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但并非所有客户信息都能获得保护。要构成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源代码如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是软件的核心资产。它既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进行保护,其源代码本身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 源代码作为技术秘密,其保护的是代码本身以及其中蕴含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技术信息。当事人如果主张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与源代码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均...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将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构成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实践中,存在行为人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技术秘密申请专利的情况。此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救济? 首先,权利人可以向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提起权属纠纷,主张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应归其所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属纠纷如果基于同一事实,适宜在...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招投标中的标底降幅属于经营秘密?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是密封的,其中的标底降幅等信息不为公众和其他投标单位所知晓,具有秘密性。同时,标书的制作限于参与投标活动的人员范围,并且标书的天然属性要求知道标书内容的人都应负有保密义务。标书所有人对标书进行封存即可视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开标之前,...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与一般条款的适用关系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第12条第2款第4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都是处理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厘清两者的适用关系,对于准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第一,兜底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适用。 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性规定。如果...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恶意不兼容与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区别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恶意不兼容”和“拒绝交易”都可能表现为一方拒绝与另一方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兼容。但两者是不同法律规制下的概念,有显著区别。 第一,适用法律不同。 “恶意不兼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规制的行为;而“拒绝交易”是《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网络环境下,如何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在技术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下,判断一个竞争行为是否正当,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进行利益平衡。 第一,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是最根本的标准。需要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例如,在互联网行业,尊重用户选择权、不恶意干扰他人软件,就是公...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软件冲突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在日常使用电脑或手机时,我们经常遇到软件之间不兼容或相互干扰的情况。那么,是不是只要两个软件“打架”,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呢?答案是否定的。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益发展,软件之间的相互干扰有时难以避免。一概禁止所有干扰行为,有失公允,也不利于技术创新。认定干扰行为是否构成...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互联网恶意不兼容,如何认定?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精神内核,但并非所有的“不兼容”都违法。只有“恶意”的不兼容,才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如何认定“恶意”? 第一,不兼容行为是针对特定经营者实施的。如果是不基于特定技术标准而对所有经营者普遍不兼容,则不在此列。针对特定主体的不兼容,更能体现其打压竞争...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规模化组织游戏代练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游戏代练,是指玩家通过代练平台,雇佣其他玩家(代练)来登录自己的游戏账号,代为提升游戏等级或段位。那么,规模化、商业化地组织游戏代练交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王者荣耀”代练案中,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被告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专区的形式,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