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客户对员工个人信赖选择交易构成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这是一个在涉及客户名单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如果客户是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那么该员工离职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该员工的新单位进行交易,不构成侵权。 “山东省食品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日本客户是基...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这是一个在涉及客户名单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如果客户是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那么该员工离职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该员工的新单位进行交易,不构成侵权。 “山东省食品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日本客户是基...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一类新的侵权主体: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人。这一规定旨在打击那些虽然不是直接动手,但在幕后策划、推动侵权行为的人。 1、教唆:指通过开导、说服、怂恿、刺激等方式,使他人产生侵权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 2、引诱:指通过...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人,但其本身可能并未参与最初的获取行为。 第三人构成侵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使用的商业秘密是他人通过...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属于消极事实,权利人直接证明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往往比较困难。为此,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举证责任作出了重要调整,适当减轻了权利人的负担。 根据法律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一个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其中,秘密性和保密性是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这是指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它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为了帮助司法实践更好地把握“不为公众所知悉”,司法解释列举了五种可以认定为“为公众所知悉”的典型情形。如果符合其中之一,该信息就不构成商业秘密。 1. 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例如,行业内通用的技术参数、标准的操作规程。 2.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它要求权利人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观意愿,并付诸了客观行动。法律上的“相应保密措施”,并不要求做到万无一失、滴水不漏,而是要求其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判断一项措施是否“相应”,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根据司法解释,常见的、可以被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和组合使用: 1.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开放,例如,根据员工岗位职责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 2. 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例如,将重要的技...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是与自己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就天然是自己的商业秘密,员工离职后不能与之交易。但法律并非如此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核心原因在...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属性,通常也被称为秘密性。它指的是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判断主体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例如,一个化学配方是否秘密,要看的是化学工程师、相关科研人员的普遍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