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严厉打击恶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主观上“故意” 和 客观上“情节严重”。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或许可使用费,赔偿倍数为1倍以上5倍以下。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不包括合理开支。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门槛较高,其目的在于惩罚和威慑那些性质恶劣的侵权人,而非普遍适用。如果被告的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主观上只是过失,或者情节尚不严重,则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科美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虽有一定侵权故意,但尚不存在重复侵权、反复侵权等恶意行为,未达到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程度,因此未支持原告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而在“金某公司诉地某公司”案中,被告侵权方式隐蔽,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法院最终适用了3倍的惩罚性赔偿。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起诉时,如果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权利人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并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同时,需要重点收集和提供能够证明被告“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证据,例如被告曾收到警告函后仍继续侵权、以侵权为业、伪造隐匿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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