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行为保全申请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行为保全,俗称“禁令”,是指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行为保全尤为重要,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被进一步披露或使用,避免损失扩大。 根据司法解释,申请行为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胜诉可能性:申请人需提供初...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行为保全,俗称“禁令”,是指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行为保全尤为重要,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被进一步披露或使用,避免损失扩大。 根据司法解释,申请行为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胜诉可能性:申请人需提供初...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成败的关键。但由于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权利人常常难以自行获取被告侵权或获利的证据。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明确需要保全的证据、申请保全的理由、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申请时间原则上应在举证期限...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是的,研发失败的阶段性成果同样具有商业价值。这是商业秘密保护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 根据司法解释,即使不能直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阶段性成果,如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料,甚至是研发失败的记录等,也可以具有商业价值。为什么?因为一旦竞争对手获得了这些记...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具有商业价值”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将原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这一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商业价值的核心在于,信息因其不为公众所知悉,而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实践中,有些企业会在销售的产品上贴附“私拆担保无效”、“撕毁无效”等防拆标签,意图禁止购买者拆解产品,以此保护内在于产品的技术秘密。这种做法能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呢?答案是:通常不能。 如果一项技术秘密是以市场流通的产品为载体的,那么产品一...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盗窃”列为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之一。与盗窃有体物不同,盗窃商业秘密的核心是“非法获取信息”,而非单纯占有载体。 因此,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1、秘密窃取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图纸、样品等实物。 2...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这是一个在职场中非常普遍且危险的行为。答案是:构成,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在“倍某数据与崔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认定。崔某某作为公司项目负责人,虽然在任职期间合法掌握了技术信息,但公司在入职和离职时均与其约...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除了盗窃,法律还列举了其他几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 1、以贿赂手段获取:指行为人通过给付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提供职位、有价服务等),收买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商业秘密。在“高薪挖角”中,如果支付的薪资明显超出该员工的正常劳动能力价值,目的就是...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侵入”成为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时新增的一种不正当手段。它指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破坏权利人的技术防护措施,非法侵入其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常见的电子侵入方式包括: 1、黑客攻击: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系统漏洞,非法进入权利...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法律条文在列举了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这五种具体手段后,还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为规制那些形式新颖、但本质同样不正当的获取行为提供了法律空间。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核心,是行为人的获取方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